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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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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到指揮所之檢察官於瞭解狀況後,認有犯罪傾向時,應囑警察機關對
    現場為錄影、錄音、照相等蒐證工作,務必使蒐證完整詳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