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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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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察長得應警察機關之請求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參加相關因應群
    眾突發事件之會議,提供法律意見,惟不參與警察勤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