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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0
十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
    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
    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管訓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分確
    定或檢察官處理後七日內,將有關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