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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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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於本條例第四條之竊盜犯贓物犯,不論其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或施
    行後,檢察官於提起公訴時,均應請求法院宣告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