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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7 條
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
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並與各該執行者共同擬訂輔
導計畫,及隨時保持聯繫。少年有前條第三項或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
時,執行者應即通知指導之少年保護官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