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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6 條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
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
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
之。
少年法院法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
者之處所報到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
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受執行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
法官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