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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37 條
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
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任執行保護管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