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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33 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
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轉交適當之
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之。
前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以其訓練課程
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
受家族團體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