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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30 條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
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