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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27 條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
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並
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
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