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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26 條
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隨時保持聯繫,並
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