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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11 條
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請少年法院庭長、法官
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必要時
,並得隨時召開之。
前項個案研討會,得邀集與討論個案有關之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
等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