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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38 條
案件進行中,承辦人員有更易時,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之姓名,
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