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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25 條
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存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日內命
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納者,應於三日
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
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