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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21 條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狀後五日
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法代執行
者,應於三日內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