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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18 條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
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經查明有財產可供執行者
,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