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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5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
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