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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21 條
檢察署應將領得之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各該地司法警察機關,曉示
全體員警,使能普遍認識,便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