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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11 條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
解交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