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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13 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
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
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
應即切實辦理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