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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9 條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除適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檢察官
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
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