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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8 條
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應由承辦書記官制作「具保責付
處理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 (四) ) ,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形記明,
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俾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