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21 條
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需索,或接受招待
、餽贈,或將被告帶至其他處所辦理與覓保,責付無關之事件,違者從嚴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