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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20 條
被告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法警室應即將經過情形,以書面報告
檢察官核辦 (報告書格式如附件 (八) )。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