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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19 條
法警室應備置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按日將具保、責付被告之案號、案
由、姓名登載,報經法院檢察處書記官長轉陳首席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