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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18 條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
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