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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15 條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 (或殷實之人) 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 (六) )
,以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人在法院或檢察處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
,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