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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13 條
具保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而免提出保證書時,如係以有價證券以代保證
金之繳納時,其繳納之有價證券,應按時價折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