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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11 條
出具保證書之人,如為該管區域內之商舖,其登記之資本額應在指定之保
證金額以上,但其實際資產多於登記之資本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