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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7 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
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