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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66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
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