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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58 條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
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