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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21 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
律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個性發展之範圍內,施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