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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12 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
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
未緝獲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