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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8 條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
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