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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21 條
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
院核請總統核定之。
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