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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18 條
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
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