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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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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左列各款犯罪,侵害法益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列為經濟犯罪:
 (一) 走私進口及走私出口案件。
 (二) 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其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申請退稅案件。
 (三) 偽造、變造貨幣案件。
 (四)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案件。
 (五) 違法製造、販賣私菸、私酒案件。
 (六) 違反管理外匯條例案件。
 (七) 違反銀行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