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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3
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 5  人至 15 人為限,其中 1  人為主席,
    由機關首長指派本機關之高級職員擔任,其餘成員由機關首長遴聘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指派本機關高級職員擔任;其中社會公正
    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小組成員二分之一。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