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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13
十三、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人員,其承辦案件之協議成
      立比例達該機關當年度賠償件數之二分之一以上者,應給予記功以
      上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