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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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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
    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之:
 (一) 設立目的非關法務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 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者。
 (四) 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本部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該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