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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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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規定,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
    十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