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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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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
      善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
      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
      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
      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部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