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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律事務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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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務部應調派資深、績優、熟諳法律事務之檢察官至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辦理法律事務,其調至國外單位服務者,並應精通駐在國之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