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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第 4 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或委託中
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