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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登錄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第 7 條
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
由,通知其他登錄之法院,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並應
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