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第 3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