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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26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
部補發或換發。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