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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25 條
本部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律師之律師證書,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
定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應通知該律師或外國法事務
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本部為前項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前,應先徵詢其所屬之
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