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23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資
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法
律事務。